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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司法厅行政许可公示规定》、《江西省司法厅实施行政许可听证规定》、《江西省司法厅实施行政许可监督检查规定》、《江西省司法厅实施行政许可过错责任追究规定(试行)》等四个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第五条 厅属有关部门行政许可公示内容,在公示之前须经本厅法制工作部门和纪检监察部门审核并报厅领导批准后方可公示。

  第六条 厅属有关部门设立的公示栏、公示牌应当符合美观整洁,方便观看、查询和长期置放的要求,由相关部门负责管理;厅办公室或网络信息中心统一设置公示栏、公示牌、电子显示屏,并实行专人监管,动态管理。

  第七条 法律、法规、规章对司法行政许可事项作出设立、修改或取消时,或因职能调整引起公示内容变化的,厅属各有关部门应在该法律、法规、规章生效前30日,向社会公告并同时更新公示的有关内容。

  第八条 对于公示后的行政许可事项,厅属各有关部门应当向咨询的申请人进行详尽的解答说明,不得推诿、拒绝。

  第九条 厅法制处、监察室设立举报电话,随时接受电话投诉;同时设立投诉举报箱,定期开箱。厅法制处、监察室应对群众举报投诉认真进行调查核实,并及时处理,处理结果应在规定时限内答复投诉人。

  第十条 厅属各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实施司法行政许可过程中,作出显著成绩,且产生良好社会效益的,予以表彰和奖励,并作为年度公务员的考核依据之一。

  不按照规定公示有关司法行政许可内容,或者公示的内容错误,给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负责公示内容或制作公示牌、公示栏、电子显示屏的有关人员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5年10月1日起实施,省以下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江西省司法厅实施行政许可听证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许可听证活动,保障和监督司法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结合本厅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听证,是指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对依法应当举行的行政许可事项在作出决定之前,依法听取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和其他听证参加人的陈述、申辩和质证等活动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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