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司法厅行政许可公示规定》等四个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赣司法字[2005]5号)
各设区市司法局:
为建立健全实施
行政许可法的配套制度,规范司法行政机关的行政许可行为,优化政务环境,在广泛、充分征求各方意见的基础,经厅务会审议通过,省厅制定了《江西省司法厅行政许可公示规定》、《江西省司法厅实施行政许可听证规定》、《江西省司法厅实施行政许可监督检查规定》、《江西省司法厅实施行政许可过错责任追究规定(试行)》等四个规范性文件。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报省厅法制处。
二00五年九月十九日
江西省司法厅行政许可公示规定
第一条 为推进司法行政机关依法行政,规范行政许可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增强司法行政工作透明度,接受人民群众和社会舆论的监督。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结合本厅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厅属各部门应遵循合法、公开、公正、公平、高效和便民的原则,将本厅实施的司法行政许可项目及其办理程序、条件、时限和监督管理办法等公示于众。
第三条 司法行政许可公示应包含以下内容:
(一)行政许可项目名称;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依据;
(三)办理行政许可应具备的条件、数量;
(四)办理程序;
(五)办理时限;
(六)申请人应提交的材料目录;
(七)申请书示范文本;
(八)是否收费,收费标准及依据;
(九)承办人员、负责人、监督机构及电话。
第四条 对本办法第三条所列事项,可采取以下方式予以公示:
(一)发布公告、通告;
(二)通过各种新闻媒体公开报道;
(三)在办公区内将有关制度进行公示;
(四)设置公示栏、公示牌或者电子显示屏;
(五)通过本厅网站发布;
(六)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