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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司法厅关于规范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


审核一项:

  一、审核事项名称:申请律师执业证
  审核机关:江西省司法厅(律师工作处)
  审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收费标准:
  1、颁发、更换、补办律师执业证时,收取工本费。
  2、年度注册时,按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司法厅《关于全省律师、公证员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交纳年度注册费的通知》(赣财综字[1997]43号、赣价行字[1997]24号、赣司发[1997]6号)文件规定收费。
  审核条件:
  (一)申请律师执业证的条件:
  1、具有律师资格;
  2、品行良好;
  3、在律师事务所实习已满一年。
  (二)申请律师执业证应提供下列材料:
  1、《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执业登记表》一式三份;
  2、律师资格证书、居民身份证、执业培训证和学历证书的复印件;
  3、省司法厅颁发的已期满的实习证原件及复印件;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实习鉴定。
  4、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县级以上单位人保部门出具的有无受刑事处罚的证明;
  5、人事部门出具的调入律师事务所的证明(指国资所)或人才交流中心档案保管证明(指合作、合伙所)。
  审核程序:
  1、实习人员在实习期满后申请领取律师执业证,由所在或拟调入的律师事务所将本人填写的《律师执业证申请登记表》,申请人的律师资格证书、身份证复印件等材料报送住所地司法行政机关。
  2、住所地司法行政机关应在收到申请材料15日内提出审查意见,并逐级上报至省司法厅。
  审核时限:
  省司法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0日内颁发律师执业证或做出不予颁发执业证的决定。如遇特殊情况,经分管领导批准,可顺延15天。
  审核结果:
  省司法厅应在决定作出后15天内颁发律师执业证。
  审核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

  附件2:
审批流程图

公证处开办涉外公证业务审批流程图

  公证处提出申请并由主管司法行政机关签署意见上报

           ↓

  设区市司法行政机关初审后提出开办涉外公证业务意见上报省司法厅

           ↓

  省司法厅按照开办涉外公证业务的必备条件进行考核审查,作出批复

           ↓

  公证处印章和涉外公证员签名章分别报司法部、外交部备案

公证员资格取得流程图

  符合司法部规定的报考条件,参加全国公证员资格统一考试

           ↓

  达到司法部确定的录取分数线,由司法部发给《合格证书》

           ↓

  在公证处工作的考试合格人员,由省司法厅任命为公证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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