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有10万元以上人民币的资产;
3、有三名以上该律师事务所派驻的专职律师,其中分所负责人应当具有两年以上的执业经历。
核准程序:
接受申请的市、县司法局应当在30日内提出意见,并报送省司法厅审核。
核准期限:
省司法厅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或不予登记的决定,通知报送的司法局和提出申请的律师事务所,并抄送律师事务所分所住所地的省、区、市司法厅(局)。
核准结果:
省司法厅颁发律师事务所分所的执业许可证,分所办理开业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后,由省司法厅在报刊上公告。
核准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
七、核准事项名称:司法鉴定人员资格
核准机关:江西省司法厅(司法鉴定工作处)
核准依据:
1、司法部部令第63号《
司法鉴定人管理办法》
2、《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司法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收费标准:待定
核准条件:
1、申请参加司法鉴定人职业资格考试、考核的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拥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2)遵守国家法律和社会公德,品行端正;
(3)具有高等院校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并经国务院司法行政机关认可的司法鉴定专业培训,或具有高等院校司法鉴定相关专业专科以上学历并有两年以上专业实践经历。
现已在司法鉴定机构从事司法鉴定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和在行业鉴定机构从事行业鉴定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申请司法鉴定人职业资格的,经考核可授予司法鉴定人职业资格。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授予司法鉴定人职业资格:
(1)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
(2)曾被开除公职的;
(3)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4)法律、法规规定不授予职业资格的其他情形。
核准程序:
1、取得司法鉴定人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申请执业,经其拟执业或拟聘任的司法鉴定机构同意后,向省司法厅提出申请。省司法厅司法鉴定工作处在接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颁发或不予颁发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书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2、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书每年注册一次,并按规定收取注册费。未经注册的不得继续执业。
核准期限:
颁发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书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0日内;年度注册时间为每年4月1日至5月底。
核准结果:
对符合年度注册条件的司法鉴定人员,予以年度注册并登报公告;对不符合年度注册条件的司法鉴定人员,延缓注册或不予注册。
核准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