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未经登记管理机关变更登记,司法鉴定机构不得擅自改变登记事项。登记管理机关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准予变更或不准予变更登记的决定。对于不准予变更登记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5、司法鉴定机构被注销后,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收回《司法鉴定许可证》。
6、司法鉴定机构向原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年度检验,缴纳年度检验费。年度检验费的具体数额,按规定收取。
核准时限: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自收到材料之日起30日内;年度检验的时间为每年的二月一日至三月三十一日
核准结果:司法鉴定机构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年度检验登记等由省司法厅在省级以上的主要报刊上予以公告。
核准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
六、核准事项名称:律师事务所(分所)设立、变更、注销及年度注册
核准机关:江西省司法厅(律师工作处)
核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收费标准:按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司法厅《关于全省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和基层法律服务所交纳年度年检费的通知》(赣财综字[1999]7号)文件规定收费。
(一)律师事务所:
核准条件:
1、有自己的名称、住所、章程;
2、有10万元以上人民币的资产;
3、有三名以上的执业律师。
核准程序:
申请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向律师事务所住所地的司法行政机关提交申请材料。住所地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在15日内初查完毕,并逐级上报至省司法厅。必要时,省司法厅、司法部也可以直接接受申请材料。律师事务所变更名称、章程、住所、律师事务所负责人、合伙人时,应当到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律师事务所因解散或因其他原因终止业务活动时,应到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律师事务所应当提交该所主任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报告、债权债务清理完结的说明文件。律师事务所领取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后,六个月内未开展业务活动或停止业务活动满一年的,视为终止,原登记机关可以予以注销。登记机关每年对所登记的律师事务所进行年检。律师事务所年检的时间为每年的三月一日至五月三十一日。
核准时限:
省司法厅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和审查意见书之日起30日内进行审查。对于符合条件的,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对于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核准结果:
办理开业登记后,登记机关应向律师事务所颁发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并在报刊上予以公告。登记机关应在年检截止之日起30日内,将通过年检的律师事务所在报刊上公告。未通过年检的律师事务所不得继续执业。
(二)律师事务所分所
核准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的律师事务所,可以设立分所:
1、成立时间满四年;
2、有专职律师二十人以上;
3、申请设立分所前两年内未受过处罚。
分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自己的名称和住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