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注销登记申请书;
(2)组建仲裁委员会的市人民政府同意注销该仲裁委员会的文件;
(3)有关机关确认的清算报告;
(4)仲裁委员会登记证书。
核准程序:
司法厅法制处在收到上述文件后,应认真审核,对符合设立条件的予以设立登记,并发给司法部统一印制的登记证书;对符合设立条件,但所提供的文件不符合要求的,在要求补充后予以登记。对符合终止条件的仲裁委员会予以注销登记,收回仲裁委员会登记证书。
核准时限:
收到文件、证书之日起10日内。
核准结果:
司法厅作出登记后,在新闻媒体上予以公告,并报司法部备案。未经设立登记的,仲裁裁决不具有法律效力。
核准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
五、核准事项名称: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机构登记
核准机关:江西省司法厅(司法鉴定工作处)
核准依据:
1、司法部令第62号《
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
2、《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司法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收费标准:待定
核准条件:
1、向司法厅申请设立登记时,应提交下列文件:
(1)申请表;
(2)章程;
(3)资产证明;
(4)6名以上取得司法鉴定人资格或符合相应条件人员的名单、简历、身份证复印件,职业资格证书或专业技术职务证明;
(5)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2、司法鉴定机构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鉴定业务范围等登记事项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材料:(1)变更登记申请书;(2)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到原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3、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向原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1)自愿解散的;
(2)领取《司法鉴定许可证》后一年内未开展司法鉴定业务活动或停止业务活动连续满一年的;
(3)因人员变动等原因导致该机构不符合设立条件,再限期一年内仍未达到设立条件的;
(4)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骗取登记的;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注销的情形。
核准程序:
1、申请设立的司法鉴定机构应提交上述材料,先向所在地的设区市司法行政机关提出书面申请,所在地的设区市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30日内初审完毕,并上报省级司法行政机关,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自受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0日内审查完毕,对于符合条件的,作出准予设立登记的决定,颁发《司法鉴定许可证》;对于不符合设立条件的,作出不予设立登记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2、申请人持登记管理机关的批复文件及《司法鉴定许可证》办理开展业务的有关事宜。
3、申请设立司法鉴定机构,应当缴纳登记费,登记费的具体数额,按照省物价管理部门核定的标准收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