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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司法厅关于规范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

  核准条件:
  (一)符合以下条件,经过全国基层法律服务者执业资格考试合格的人员,可以申请取得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
  1、拥护宪法、遵守法律、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具有高中或中等专业以上的学历;
  3、品行良好;
  4、身体健康。
  (二)经过考核取得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
  1、具有高等院校法学本科以上的学历;
  2、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从事审判、检察、司法行政工作或人大、政府法制工作已满五年的;
  3、能够专职从事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的。
  (三)对考试或考核合格的人员,由省司法厅授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颁发《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证书》。
  (四)对于取得执业资格人员,可以申请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登记,领取《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条件为:
  1、在基层法律服务所实习满六个月,被该所鉴定合格;
  2、基层法律服务所决定聘用;
  3、申请执业登记时符合第(一)条第1、2、4项条件。
  核准程序:
  (一)取得执业资格的程序:
  1、填写《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考试或考核授予)申请表》,并经申请人所在基层法律服务所同意;
  2、县级、设区市司法局审核同意;
  3、省司法厅审查批准、颁发资格证书。
  (二)取得执业证的程序
  1、填写《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登记表》,并征得所在基层法律服务所同意;
  2、县级、设区市司法局审核同意;
  3、省司法厅审查批准、颁发执业证书。
  核准时限:
  1、省司法厅收到执业资格申请表30日内颁发资格证书;
  2、省司法厅收到执业登记申请表30日内颁发执业证;
  3、每年的3月31日前,对执业人员进行年度检查、注册。
  核准结果:
  每年的5月31日前,对经过年检注册的人员,在省级以上报刊进行公告;未经注册者不得执业。
  核准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
  四、核准事项名称:仲裁委员会的设立
  核准机关:江西省司法厅(法制处)
  核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收费标准:待定
  核准条件:
  1.设区市均可设立仲裁委员会。设立仲裁委员会,应当向省司法厅办理登记。登记时,应提交下列文件:
  (1)设立仲裁委员会申请书;
  (2)组建仲裁委员会的市人民政府设立仲裁委员会的文件;
  (3)仲裁委员会章程;
  (4)必要的经费证明;
  (5)仲裁委员会住所证明;
  (6)聘任的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聘书副本;
  (7)拟聘任的仲裁员名册。
  2、仲裁委员会变更住所及组成人员时,应当在变更后的10日内向登记机关备案,并向登记机关提交与变更事项有关的文件。
  3、仲裁委员会决定终止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并提交下列文件或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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