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省司法厅审核注册。
核准时限:
每年4月1日至5月底。
核准结果:
对注册公证员登报公告,对审查不合格的公证员作出延缓注册或不予注册的决定。
核准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
二、核准事项名称:公证处设立及年检
核准机关:江西省司法厅(公证工作处)
核准依据:国务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公证工作改革有关问题的复函》
收费标准:
1、公证处设立不收费。
2、公证处年检时,按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司法厅《关于全省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和基层法律服务所交纳年度年检费的通知》(赣财综字[1999]7号)文件规定收费。
核准条件:
1、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和《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公证工作改革有关问题的复函》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公证处;
2、公证处有执业公证员;
3、在本执业年度内无受停业整顿处罚;
4、在本执业年度内无受停止部分业务处罚;
5、公证处管理规范,无办证质量问题和其他违纪行为;
6、按规定交纳有关费用;
7、按期进行年检。
核准程序:
1、公证处填报年检申请表;
2、由主管和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对其申请年检的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年检的意见;
3、由省司法厅核准,并发给《公证处执业年检合格证》。
核准时限:
每年4月1日至5月底。
核准结果:
对年检合格的公证处在省级以上报刊上公告;对于不予年检或暂缓年检的公证处下达书面决定;未经年检或未通过年检的公证处停止执业。
核准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
三、核准事项名称: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
核准机关:江西省司法厅(基层工作处)
核准依据:司法部《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
收费标准:
1、资格考试报名时,按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复函》(赣价费字[2000]36号)文件规定收费。
2、年度注册时,按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司法厅《关于全省律师、公证员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交纳年度注册费的通知》(赣财综字[1997]43号、赣价行字[1997]24号、赣司发[1997]6号)文件规定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