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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司法厅关于规范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

  收费标准:不收费
  审批条件:
  1、有一支讲政治、讲正气,坚持党的四项基本原则,恪守职业道德和外事纪律的队伍;
  2、有比较充足的证源,年涉外公证业务量达到三十件以上;
  3、有健全的公证质量管理机制和良好的公证信誉;
  4、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熟悉涉外法律并经全国涉外公证业务考试合格的公证员;
  5、有一个以上专职外语翻译人员;
  6、有良好的办公条件和通讯设施。
  审批程序:
  公证处向主管司法局提出要求开办涉外公证业务的书面申请,由主管局按照行文程序逐级审核上报省司法厅公证工作处审批。
  审批时限:
  省司法厅公证工作处收到报告后,在一个月内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批复。
  审批结果:
  经批准开办涉外公证业务的公证处印章及涉外公证员签名章要分别报司法部和外交部备案后,方可办理本辖区内各项涉外公证业务。
  审批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

核准七项

  一、核准事项名称:公证员资格及注册
  核准机关:江西省司法厅(公证工作处)
  核准依据:司法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员注册管理办法
  收费标准:
  1、资格考试报名时,按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复函》(赣价费字[2000]36号)文件规定收费。
  2、年度注册时,按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司法厅《关于全省律师、公证员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交纳年度注册费的通知》(赣财综字[1997]43号、赣价行字[1997]24号、赣司发[1997]6号)文件规定收费。
  核准条件:
  (一)公证员职务任命条件、程序
  1、年满18周岁以上,身体健康、品行良好;
  2、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纪守法;
  3、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4、经全国公证员资格统考合格;
  5、在公证处工作满一年以上。
  核准程序
  1、公证处填写《公证员职务任命呈报表》由主管司法局逐级审核上报省司法厅审批;
  2、省司法厅审批后,先报司法部备案,然后进行岗前培训,最后颁发《公证员执业证》。
  核准时限:
  从收到报告到发证,限两个月内完成。
  核准结果:
  对拟任公证员职务报告,作出任命或不予任命的决定。
  (二)公证员注册条件、程序
  核准条件:
  1、在公证处执行职务并取得《公证员工作执照》的人员;
  2、工作认真负责,无错假证;
  3、遵守职业道德,维护公证员声誉;
  4、清正廉洁,不谋取私利;
  5、未受行政记大过以上处分;
  6、未受停止办证处罚。
  核准程序
  1、持照人向公证处提交《公证员年度注册申请表》;
  2、公证处对其年度工作从德、能、勤、绩四方面进行评议,作出鉴定;
  3、主管司法行政机关对持照人年度政治思想、职业道德、组织纪律和完成业务工作等情况进行全面考核,提出同意或不同意注册意见后逐级上报注册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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