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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司法厅关于规范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

江西省司法厅关于规范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
(赣司发[2001]20号)


各设区市司法局、厅直各单位:
  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省人民政府行政审批事项清理工作意见的通知》(赣府发(2001)5号)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省人民政府第二批行政审批事项取消项目的通知》(赣府发(2001)18号)规定,省司法厅保留行政审批事项9项(审批1项:公证处开办涉外公证业务;核准7项:公证员资格及注册,公证处的设立及年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仲裁委员会的设立,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机构登记,律师事务所[分所]设立、变更、注销及年度注册,司法鉴定人员资格;审核1项:申领律师执业证);下放至设区市司法局2项(基层法律服务所登记,社会法律咨询服务机构登记);取消1项(律师事务所在国外设立分支机构)。
  根据省政府清理整顿行政审批事项工作要求,省厅决定:
  一、立即停止办理规定取消的“律师事务所在国外设立分支机构”的审核事项。
  二、9月20日前完成“基层法律服务所登记”和“社会法律咨询服务机构登记”的下放交接工作,分别由厅基层工作处和厅律师工作处负责组织实施。各设区市司法局也要结合当地政府组织的行政审批事项清理整顿工作,做好此两项行政审批事项的规范管理工作,绝不能出现疏漏和管理上的真空。省厅将按照《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59号令)和司法部《关于转发国务院清理整顿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律师事务所、社会法律咨询服务机构脱钩改制有关问题答复意见的函〉的通知》要求,加强对“基层法律服务所登记”和“社会法律咨询服务机构登记”两项工作的督促检查。
  三、严格按规定办理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对各项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省厅已制定了《审批须知》和《审批流程图》(见附件),对各保留的审批事项都明确了审批依据、审批机构、审批条件、审批程序、审批时限、收费标准和审批责任,望各单位在申请省厅办理有关行政审批事项时参照提供有关材料,并对省厅审批过程进行监督。
  省监狱局、省劳教局的行政审批事项未列入省政府这次清理整顿范围,请省监狱局、省劳教局继续按有关规定,做好本系统的各项行政审批工作。
  (请将此件传达至各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司法所、基层法律服务所)

  附件:1、《审批须知》
  2、《审批流程图》

二00一年九月六日

  附件1:
审 批 须 知

审批一项

  审批事项名称:公证处开办涉外公证业务
  审批机关:江西省司法厅(公证工作处)
  审批依据:司法部《公证处办理涉外公证业务暂行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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