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江西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司法厅工作规则》的通知

  (八)讨论以厅名义召开的会议文件;
  (九)讨论其他需要厅长办公会议研究的重要问题。
  厅长办公会议一般在每周的周一上午召开,必要时可临时决定召开。
  二十五、厅务会议、厅长办公会议可安排有关直属单位负责同志列席。凡参加厅务会议、厅长办公会议的人员应准时到会。因故不能到会的,须向厅长或受厅长委托主持会议的副厅长请假。
  二十六、副厅长受厅长委托或按照分工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协调和处理厅工作中的一些专门性问题。
  二十七、厅务会议、厅长办公会议的议题由厅长、副厅长确定。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办公室负责。
  厅务会议、厅长办公会议纪要,由厅长签发;专题性会议纪要,由主持会议的厅领导签发或报厅长签发。
  二十八、坚决压缩会议数量,控制规模,提倡少开会、开短会;开片会能解决的问题不开全省性会议,能采用电视电话会议形式的,不集中人员开会。各处室不得以厅名义召开全省性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召开小型会议,但应严格审批,控制人员数量。
  二十九、严格会议审批制度。每年年度前(12月20日前),各处室将下年度拟召开的司法厅全省性会议和处室小型会议计划送办公室汇总;经分管副厅长审核后,提交厅长办公会议审定,各处室严格遵照执行。根据工作需要,临时增加的会议,属司法厅全省性会议的,由厅长办公会议审批;属处室小型会议的,由分管副厅长审批。除特殊情况外,不得临时动议召开会议。

第七章 公文审批

  三十、省司法厅和各设区市司法局报送公文,应当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国发[2000]23号)、《江西省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江西省司法厅公文处理细则》等有关规定。公文的审批按照厅领导同志分工负责的原则办理,重大事项报厅长审批。
  三十一、省司法厅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决定、公告,上报省委、省政府和事关全局的文电,经集体讨论决定后,由厅长签发;一般文电由分管厅领导签发。
  三十二、报送省委、省政府的请示、报告,除省委、省政府领导同志直接交办的事项外,原则上不直接送领导同志个人。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