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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司法厅工作规则》的通知

  十九、认真接受舆论监督,高度重视和解决新闻媒体报道和反映的工作中的问题,不断加强和改进工作。
  二十、加强司法行政内部监督,及时发现并纠正违反法律、行政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行政机关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强化对领导干部用权、用钱和用人的监督,认真执行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加大对监狱、劳教人民警察在减刑(期)、假释、监(所)外执行等执法环节的监督力度,建立健全法律服务行业行风监督办法,不断完善司法行政系统内部监督制约机制。
  二十一、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完善制度,确保信访渠道的畅通。厅领导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

第六章 会议制度

  二十二、省司法厅实行厅务会议、厅长办公会议制度。
  二十三、厅务会议由厅长或厅长委托的副厅长主持,厅长、副厅长及处室的主要负责人参加。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的有关文件和重要会议精神;
  (二)审议报请省委、省政府决定的事关司法行政工作全局的重要事项;
  (三)讨论决定提请省政府审议的重要的规范性文件;
  (四)审议司法行政工作规划,研究全局性的工作部署;
  (五)分析司法行政工作形势,通报重大情况;
  (六)讨论其他需经厅务会议研究的重大事项。
  厅务会议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必要时可临时决定召开。
  二十四、厅长办公会议由厅长或厅长委托的副厅长主持。厅长、副厅长参加。办公室主任和其他有关处室负责人可以列席会议。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研究落实省政府、省领导的指示和交办事项;
  (二)审议司法行政工作的重要文件和一般性规章制度;
  (三)研究决定司法行政工作年度工作要点和阶段性工作安排;
  (四)讨论批准年度会议计划、财务预算和决算;
  (五)研究决定厅机关建设和行业专项建设的重大问题;
  (六)讨论决定厅机关和厅直属单位行政工作的重大事项;
  (七)讨论决定各设区市司法局请示的重要业务工作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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