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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司法厅工作规则》的通知

江西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司法厅工作规则》的通知
(赣司办字[2003]26号)


厅机关各处室:
  《江西省司法厅工作规则》已经厅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ОО三年六月三日

江西省司法厅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则

  一、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司法部工作规则(修订)》和省司法厅工作职责,制定本规则。
  二、省司法厅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在省委、省政府和司法部的领导下,认真贯彻十六大精神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自觉接受监督,建设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政府工作部门。
  三、省司法厅机关工作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忠于职守,服从命令,顾全大局,严格执法,勤奋工作,清正廉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四、厅机关各处室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进一步转变管理方式和工作作风,推进电子政务,提高行政质量和效率,切实贯彻落实省司法厅各项工作部署。

第二章 领导人员工作职责

  五、省司法厅实行厅长负责制,厅长主持全面工作,副厅长(含纪检组长、巡视员、助理巡视员,下同)协助厅长工作。
  六、厅长召集和主持厅务会议、厅长办公会议。省司法厅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厅务会议或厅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七、副厅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厅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对于重要情况和重大事件,要及时向厅长报告;对于带方针政策性的问题,要认真调查研究,向厅长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涉及其他副厅长分管的工作,要同有关副厅长商量决定。
  八、厅长出差期间,由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厅长或由厅长指定一名副厅长主持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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