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003年10月底前,在全省范围内开通法律援助16860861免费语音系统,为人民群众申请法律援助提供服务。
第六条 完善法律服务行业“两公开”的制度和措施。
(一)健全投诉监督制度
1、法律服务行业都要公布受理投诉的部门和联系人、投诉电话、电子信箱;
2、坚持投诉处理制度,切实做到投诉次次有登记、件件有落实、事事有反馈;
3、定期不定期地召开服务对象座谈会,认真听取对法律服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不断改进管理和服务工作;
4、法律服务各行业都要聘请一定数量的监督员,对办事公开情况进行监督,确保本实施办法的有效执行。
(二)认真执行预公开制度。凡应当或可以公开的事项,都要经过集体讨论并报法制部门审核后公开;对经批准公开的事项,必须按规定的范围、程序,采取相应的形式进行公开;对未经批准公开的事项,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外泄露。
(三)全面推行听证、质询制度
1、严格执行司法部《
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对法律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法行为的处罚,力求准确、及时、规范,维护法律服务人员和法律服务机构的合法权益。
2、各级法律服务管理部门要坚持有错必纠、主动接受监督的原则,正确处理有关法律服务政策质询、行政审批事项质询、人事与廉政质询,确保依法行政。
(四)全面执行首问负责制、一次性告知制和限时办结制,并“急事急办、特事特办、能办即办”。对办事、求助等人员要做到“一口清”,即:谁接待、谁受理、谁承办、谁负责,切实为当事人着想。
(五)坚持业务质量检查评比制度。各法律服务行业都要进一步加强对业务工作质量的检查评比,总结推广经验,及时发现问题,不断提高办证办案和司法鉴定质量。
第七条 对法律服务行业“两公开”的基本要求:
(一)加强思想教育。在全省法律服务行业全面推行政务公开、事务公开,是确保法律服务行业“阳光作业”的重大举措。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高度重视,采取有效措施和形式,对法律服务人员进行“两公开”重要性的教育,不断提高对“两公开”重要意义的认识,进一步增强法律服务行业“两公开”、“阳光作业”的自觉性。
(二)加强督促检查。各级司法行政机关法制、监察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精心安排,持之以恒,经常组织对法律服务行业政务、事务公开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并将督查情况及时汇报,及时研究,对存在的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