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法律服务行业政务公开、事务公开、“阳光作业”实施办法》的通知
(赣司发[2003]20号)
各设区市司法局、厅直各单位、厅机关各处室:
现将《江西省法律服务行业政务公开、事务公开、“阳光作业”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同时,请各设区市司法局将此《实施办法》印发至各法律服务机构。
二00三年九月十六日
江西省法律服务行业政务公开、事务公开、“阳光作业”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法律服务工作的方针政策,规范法律服务管理行为和法律服务行业执业行为,形成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促进法律服务行风建设,提高法律服务质量和社会效益,根据优化政务环境,全面推行政务公开、事务公开(以下简称“两公开”)的要求,结合我省法律服务行业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法律服务行业“两公开”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依法公开的原则。凡进行公开的法律服务政务、事务内容,都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法律法规规章明文规定不能公开的事项,一律不得公开。
(二)方便群众的原则。法律服务行业凡办理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在不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的情况下,都应向社会和广大人民群众公开,增加办事、执业的透明度。
(三)民主监督的原则。凡应当公开或可以公开的事项,必须严格按照相关程序公开办事、执业的依据、条件、途径、结果等,以方便人民群众办事和监督。
第三条 法律服务行业“两公开”的范围和内容:
(一)公证工作
1、公证处设立、年检的条件、程序;
2、公证员资格取得的条件、程序;
3、公证员注册的条件、程序;
4、
公证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
(二)律师工作
1、律师事务所设立和年检的条件、程序;
2、律师执业证取得以及执业律师注册的条件、程序;
3、执业律师违法、违纪行为处罚的依据、种类、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