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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山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文山州人民政府部门及县行政负责人问责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三章 问责方式

  第十五条 问责方式:
  (一)诫勉谈话;
  (二)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三)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四)责令公开道歉;
  (五)通报批评;
  (六)调整工作岗位;
  (七)停职检查;
  (八)劝其引咎辞职;
  (九)责令辞职;
  (十)建议免职。
  以上问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或并用。
  采用前款第(六)项至第(十)项问责方式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办理。
  被问责的情形构成违反政纪应当追究纪律责任的,由州监察局立案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依法处理。
  第十六条 根据被问责情形、情节、损害和影响决定问责方式。
  (一)情节轻微,损害和影响较小的,对行政负责人采用诫勉谈话、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责令作出书面检查的方式问责;
  (二)情节严重,损害和影响较大的,对行政负责人采用责令公开道歉、通报批评、调整工作岗位、停职检查的方式问责;
  (三)情节特别严重,损害和影响重大的,对行政负责人采用劝其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建议免职的方式问责。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理:
  (一)1年内出现2次以上被问责的;
  (二)在问责过程中,干扰、阻碍、不配合调查的;
  (三)打击、报复、陷害检举人、控告人、证人及其他有关人员的;
  (四)采取不正当行为,拉拢、收买问责调查人员,影响公正实施问责的;
  第十八条 发现并及时主动纠正错误、未造成重大损害和影响的,可从轻、减轻问责。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免予问责:
  (一)因下级机关(部门)以及有关人员弄虚作假,致使难以作出正确判断,造成未能正确履行职责的;
  (二)因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内部管理制度未作出具体、详细、明确规定或要求,无法认定责任的;
  (三)因不可抗力因素不能履行职责的。

第四章 问责程序

  第二十条 通过以下渠道反映有本办法第二章规定情形的,由相关职能部门进行初步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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