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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山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文山州人民政府部门及县行政负责人问责办法(试行)》的通知

  (二)个人决定涉及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重大事项、干部任免、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出现严重失误,造成损失的;
  (三)违法违规决定采取重大行政措施,导致群众大规模集体上访或重复上访,或引发其他社会矛盾的;
  (四)因决策失误,造成重复建设、资源浪费、重大人员伤亡、重大损失、生态环境破坏或环境严重污染的。
  第六条 滥用职权、违法行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
  (一)制定、发布与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政策规定相抵触的规范性文件、行政决定、命令的;
  (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授权或委托其他组织或个人行
  使相关行政职权,或者不依法对受委托者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进行监管的;
  (三)在法定的行政许可、行政执法条件和标准外附加条件或变更标准,授意分管部门按自己愿意作出许可的;
  (四)截留、滞留、挤占救灾、抢险、防汛、防疫、优抚、移民、救济、社会保险、征地补偿等款物或财政专项资金的;
  (五)干预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干预行政执法、执纪机关依法行使执法权、执纪权的。
  第七条 办事拖拉、推诿扯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
  (一)对职责范围内应当办理的事项,拖着不办、顶着不办的;
  (二)对应该及时办理的事项,敷衍塞责,推诿扯皮,久拖不结,未能在规定时限内完成的;
  (三)对群众、对社会、对上级、对下级公开承诺的事项不兑现的;
  (四)在招商引资活动中,故意刁难、拖延,影响招商引资进程的。
  第八条 不求进取、平庸无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
  (一)对州委的重大决策、州人大常委会决定的重大事项、州人民政府作出的重要部署及安排的工作任务,消极对待,执行不力,影响整体工作推进的;
  (二)对本地或本部门存在的突出问题,不调查研究,不认真解决的;
  (三)对工作拈轻怕重、讨价还价,影响整体工作部署安排的。
  第九条 暗箱操作、逃避监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
  (一)不认真执行政务公开规定,或公开不及时、不全面、不真实的;
  (二)在工程建设、政府采购、招标投标、产权交易、矿权审批、城镇规划、土地招拍挂等活动中,不按照有关规定公开公平公正办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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