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山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文山州人民政府部门及县行政负责人问责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政发〔2008〕18号)
各县人民政府,州政府各委、办、局:
《文山州人民政府部门及县行政负责人问责办法(试行)》,已经2008年2月1日州人民政府第1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八年二月二十日
文山州人民政府部门及县行政负责人问责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政府责任体系建设,落实和完善行政负责制,促使政府行政负责人恪尽职守、依法行政,确保政令畅通,避免行政过错,提高行政效能和依法行政水平,强化行政执行力和公信力,建设为民、务实、高效、清廉的法治政府,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省人民政府部门及州市行政负责人问责办法》,结合本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州人民政府所属部门领导班子正副职和各县人民政府领导班子正副职(以下称行政负责人),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依照本办法问责。
第三条 问责坚持权责统一、实事求是、公正公平和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问责事项
第四条 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
(一)不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上级的决定,政令不畅的;
(二)对上级明令禁止的行为,不停止、不纠正的。
第五条 独断专横、决策失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
(一)涉及本地、本部门经济社会发展,或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或专业性较强的决策事项,不按照规定程序进行专家咨询、法律把关、可行性评估和论证、听证、集体决策和报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