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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制定全省面向社会服务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正式核定全省面向社会服务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及标准的批复》(发布日期:2006年1月19日 实施日期:2006年1月1日)废止

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制定全省面向社会服务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
(赣发改收费字[2004]404号)


省司法厅、各设区市物价局:

  你厅《关于制定我省面向社会服务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及标准的函》(赣司法函[2004]2)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江西省司法鉴定条例》的有关规定,经调查研究,现将我省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及标准及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司法鉴定收费项目标准见附件。

  二、司法鉴定收费属经营服务性收费,坚持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

  三、司法机关内设的鉴定机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从事各自职权范围内的鉴定活动,不得面向社会从事有偿服务的司法鉴定活动。

  四、司法鉴定收费按国家有关规定依法纳税,使用税务发票。

  五、依法设立的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机构应持省司法行政机关核发的司法鉴定许可证到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凭《收费许可证》办理税务登记后,方可收费。除附件中规定的项目及标准外,不得擅自确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和扩大收费范围。

  六、各设区市物价部门可根据本通知规定,在省定的价格幅度内,上浮为零,下浮不限,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本地具体收费标准。

  七、经司法行政部门确定的授助性鉴定项目(针对个人),各司法鉴定机构在实施收费时应给予优惠,优惠减收额在不低于规定标准30%的幅度内由司法鉴定机构自行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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