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切实加强对重点环节和重点部位权力行使的监督。一是加强对执法行为的监督。加强对《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加强对《
行政许可法》贯彻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加强对法律服务行业管理工作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加强对监狱、劳教所减刑(期)、假释、保(所)外就医、监(所)外执行等执法活动的监督;加强对直接从事罪犯、劳教人员管理、改造工作的警察日常执法工作的监督。经常开展执法大检查活动,重点检查打骂、体罚、污辱、虐待罪犯和劳教人员,监狱、劳教所乱收费,罪犯、劳教人员超时超体力劳动等问题,杜绝各种违纪违法现象,不断提高人民警察严格、公正、文明执法的自觉性。二是加强对资金、资产运行的监督,规范财务管理。加强对机关和企事业单位资金运行的监管;加强对企事业单位负责人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目标的考核、评估及责任追究。经常组织专项检查和审计,重点是对专项资金包括监狱体制改革及布局调整专项资金、基层司法所建设专项资金、法律援助专项资金等进行专门的检查和审计,堵塞资金的不合理流动和随意开支,坚决杜绝“小金库”。加强对大宗物资采购和大额度资金使用的监督;加强对国有资产的监管,防止资产流失。三是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严格执行《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监督检查办法(试行)》,加强对选人用人工作的监督,预防和治理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推荐提名、考核考察、酝酿讨论、决定任免等全过程的监督,实行竞争上岗、公开选拔、考察预告、任前公示、试用期等制度。尤其对确定的考察对象和决定任命的人选,严格公示程序,接受群众的监督。所有拟提拔任用的干部在提交党组(党委)讨论之前,均要听取纪检监察机关的意见。
(三)充分发挥各监督主体的作用,提高监督的整体效能。一是切实加强党内监督。认真贯彻执行《党章》、《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全面落实党内监督的各项制度,重点加强对各级领导班子特别是主要领导的监督。认真执行《党员权利保障条例》,充分发挥广大党员对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的监督作用。逐步推行党务公开,拓宽党员参与党内事务的渠道,切实保障党员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逐步实现基层党委由选举产生。充分发挥工、青、妇等群团组织的监督作用。二是支持和保证法律监督、司法监督、民主监督。自觉接受人大、政协、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监督。坚持和完善聘请特约监督员的做法。做好行政诉讼的应诉工作。建立健全监狱、劳教所与驻监(所)检察室的联席会议制度。三是切实加强行政监督。认真贯彻执行《
行政监察法》及其《实施条例》,积极开展执法监察、廉政监察、效能监察,维护行政纪律,保证政令畅通,促进严格执法,改善行政管理,提高工作效率。加强内部审计,全面实行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坚持离任必审,逐步推行届中审计,保证重点工程和项目审计,用好审计结果。做好行政复议工作。四是自觉接受社会监督。不断深化民主评议活动,设立公开举报电话、举报信箱和电子邮箱,全面贯彻《
信访条例》,严格执行规定的信访工作流程。厅机关、厅直单位以及监狱、劳教单位的领导要定期接待群众来访,及时处理群众反映的各种问题。以公开为原则,以不公开例外,进一步推行并规范政务公开、狱务公开、所务公开、厂务公开、校务公开。积极推行电子政务,增强工作的透明度。五是建立健全监督反馈机制。对各方面反映的问题、意见和建议,认真听取,及时研究,切实整改、解决和落实,办完一件即向监督主体反馈一件,重要情况随时反馈。六是充分发挥纪检监察机关的组织协调作用。纪检监察机关要协助同级党组织协调党内监督工作,组织开展对党内监督工作督促检查,要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正确对待、处理监督情况的监督检查。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和广大纪检监察干部,在切实履行监督职责的同时,要自觉接受各方面的监督,做廉洁自律和接受监督的表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