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各地管理中心要严格执行贷款管理规定,加强贷前审查和贷后跟踪管理,积极探索建立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特点的风险控制机制。
六、关于清理回收挤占挪用、违规项目贷款和机构归并问题
(一)对以前年度发生尚未收回的挤占挪用资金、违规项目贷款、违规出借、资金空转、违反规定使用公积金增值收益、购买国债出现风险等问题,各地管理中心要确认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并报送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凡是政府及政府所属部门占用的项目贷款,必须在2008年12月底前坚决予以收回,对其它单位(项目)贷款挤占挪用的资金,也要尽快分类处理,该司法诉讼的要及时履行司法诉讼程序,该核销的要及时按程序报批核销。对不能收回、造成损失的,要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按规定由同级人民政府预以偿还。
(二)各地要从大局出发,切实采取有效措施,迅速加快本地住房公积金机构归并工作的进程。各地管理中心要切实加强对分支机构的授权管理,严格授权范围,签订授权委托书,完善各项管理内控制度。
七、关于住房公积金财务核算问题
(一)为加强风险控制与防范,提高管理中心防御风险能力,各地管理中心要建立规范的提取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制度,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按时、足额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贷款风险准备金按不低于住房公积金年度增值收益60%核定,或按年度贷款余额的l%计提。未经省级财政部门批准,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不得擅自动用贷款风险准备金核销不良贷款,也不得作为本金用于发放个人住房贷款或挪作他用。
(二)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按规定计提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后的余额,作为政府非税收入上缴同级财政国库,实行财政部门“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
(三)年度住房公积金中心管理费用,由管理中心测算提出年度管理费用预算,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由同级财政部门从其上缴的非税收入中拨付使用。年度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扣除贷款风险准备金以及管理中心经费后的余额,作为城市廉租住房保障资金使用。
(四)住房公积金贷款呆账的核销应遵循审慎原则,严格按财政部有关规定执行。各地管理中心要会同财政部门对以前年度发生尚未收回的住房公积金单位和项目贷款以及逾期个人住房贷款,进行认真的清理核实,对确实无法收回的贷款呆账,应按照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履行核销报批手续并予以核销。
八、关于加强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