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物价局关于住宅小区“空置房”物业管理服务收费问题的通知
(南价格[2005]145号)
各物业管理公司:
我市自二○○五年六月一日执行自治区物价局、自治区建设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桂价格[2005]138号)文件以来,不少物业管理企业和业主来电来函咨询有关住宅小区“空置房”物业管理服务收费问题,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建设部关于印发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3]1864号)的精神和桂价格[2005]138号文件第
十八条“……空置物业收费由各市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当地具体情况确定。……”的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现就住宅小区“空置房”物业管理服务收费问题通知如下:
一、开发建设单位正式通知入伙的物业,就不算是空置房,业主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