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梯队:县专业、半专业、林业局职工;
第三梯队:当第一、第二梯队上阵仍然难以控制火情时,及时向州防火办报告,通过州森林防火指挥部,请求驻军支援。
扑救森林火灾,是一项极其艰苦而又细致的工作,火场指挥员根据实际需要,有计划、有步骤调动扑火力量,既要防止上阵力量不足,导致小火酿成大火,又要防止盲目上阵,造成不必要的人力、物力浪费。扑救重、特大森林火灾时,要分梯队轮流上阵。
需当地驻军、武警部队参加扑救森林火灾,根据《
云南省森林消防条例》第
三十条规定,由县人民政府或县森林防火指挥部与部队联系,在部队出发前,由州森林防火指挥部报省森林防火指挥部备案。
七、火案查处
火案查处由当地森林公安机关负责,一旦发生火灾,当地森林公安机关立即组织人员赶赴现场维护火场秩序,进行火案侦破,做到扑救山火与火案侦破同时进行,凡属故意纵火烧山或因失火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必须依法从严惩处。
八、宣传报道
扑救森林火灾,属抢险救灾性质,宣传报道要实事求是,要大力宣传为保护国家森林资源而作出无私奉献的好人好事,各新闻单位对森林火灾扑救的现场采访、报道,应由森林防火部门统一安排,涉及火灾发展趋势、火灾等级、人员伤亡、部队调动情况、经济损失等消息的分布,必须由州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审核备案报州人民政府同意后,方可进行报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作新闻报道。火灾的上报、实行归口管理、统一上报的原则。
九、森林火灾调查
森林火灾扑灭后,森林防火指挥部(所)应立即组织人员负责对起火时间、地点、原因、肇事者、连带责任者、受害森林面积、扑救情况、物资消耗、其它经济损失,人员伤亡等进行调查,写出调查报告,并按有关规定逐级上报。
十、经验总结
森林火灾扑灭后,县、乡森林防火指挥部(所)要及时总结经验,查找工作中存在的不足,不断完善防火扑救措施。对《
森林防火条例》、《
云南省森林消防条例》规定的“八种森林火灾”,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必须写出专题报告报州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对扑救森林火灾过程中涌现出来的先进单位和个人,由州、县人民政府或森林防火指挥部根据《云南省消防消防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对擅离职守、隐瞒火情不报等失职、渎职的责任人员,按《
云南省森林消防条例》第
四十四条规定,予以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