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火情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一旦发现森林火情,要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或森林防火指挥部报告,当地人民政府或森林防火指挥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组织人员进行扑救。同时,视不同情况逐级上报上级森林防火指挥部。
各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对《
森林防火条例》第
二十二条和《
云南省森林消防条例》第
三十三条规定的“八种森林火灾”,必须立即报告州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州森林防火指挥部在接到火情报告后,必须立即上报州人民政府,并做好向省森林防火指挥部汇报的准备。
各地了望台(哨),巡山护林员发现火情不受行政界线的限制,应立即报告当地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所)办公室。
州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接到火情报告后,在火灾扑灭前,必须保障通讯畅通,随时监视和报告火情发展态势。
省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通报的卫星热点和航空护林飞机发现的火情,县指挥部办公室接到通报后,应立即组织人员和通知有关乡(镇)森林防火指挥所进行核实,并及时将核实情况反馈到州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
建立火情日报制度,凡发生在林业用地上的火情,县森林防火指挥办公室应立即报告州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并记录在案,包括发生时间、过火面积、组织扑救情况、受害面积和火案查处等内容。森林火灾分为:
(一)森林火警:受害森林面积不足一公顷或者其他林地起火的;
(二)一般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一公顷以上不足一百公顷的;
(三)重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一百公顷以上不足一千公顷的;
(四)特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一千公顷以上的。
四、组织领导
扑救森林火灾,由当地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所)和森林管理经营单位负责统一组织领导。一旦各县发生重特大森林火灾,必须在第一时间向州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州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按照《文山州森林火灾扑救预案》的规定,立即报告州森林防火指挥部正、副指挥长,分类进行指导和处置,并积极协助参与重特大森林火灾的现场组织指挥和扑救工作。州森林防火指挥部成立三个扑救工作组(指挥调度组,赴火场工作组、后勤保障组),一旦发生重特大森林火灾,立即转入处置程序,有序、高效地开展指挥调度、赶赴火灾现场、后勤保障供给等各项扑火救灾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