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涉及国家秘密的公文,视机密程度,在公文首页右上角标明“秘密”、“机密”、“绝密”及保密期限。“绝密”、“机密”级公文应标明份数序号,份数序号标在眉首左上角。
(四)紧急公文,根据紧急程度分别在公文首页右上角标明“特提”、“特急”、“加急”、“平急”。同时是秘密公文的,上标紧急程度,下标机密程度。
(五)上报的公文,在首页注明签发人、会签人姓名。签发人、会签人姓名标注在发文字号右侧适当位置。“请示”类公文在附注处注明联系人的姓名和电话。
第十条 公文主体。主要包括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说明、成文日期、机关印章、附注、附件。
(一)公文标题一般由发文机关名称、内容和公文种类三部分组成。
标题应当准确简要地概括公文的主要内容,一般应标明发文机关,并准确标明公文种类。要根据字数多少合理分行排列。
除发布或转发行政法规、规章性公文加书名号外,标题中一般不用标点符号。
(二)主送机关是指公文的主要受理机关,应当使用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统称。除通告、公告、会议纪要外,公文必须标明主送机关。主送机关一般应当位于标题之下,在正文上方顶格书写。命令、决定类公文,主送机关可置于尾栏部分抄送机关之上。
(三)公文的文种,应当根据行文目的、发文机关的职权与主送机关的行文关系确定。
(四)结构层次序数。第一层为“一、”,第二层为“(一)”,第三层为“1、”,第四层为“(1)”。
(五)引用公文应当先引标题,后引发文字号。引用外文应当注明中文含义。日期应当写明具体的年、月、日。计量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六)文内使用非规范化简称时,应当先用全称并注明简称。使用国际组织外文名称或其缩写形式时,应当在第一次出现时注明准确的中文译名。
(七)公文中的数字,除成文日期、部分结构层次序数和在词、词组、惯用语、缩略语、具有修辞色彩语句中作为词素的数字必须使用汉字外,应当使用阿拉伯数字。
(八)公文如有附件,应当注明附件顺序和名称。附件标题置于正文之后、成文时间之前,与主件一起装订。
(九)公文如有附注,应列成文时间之下左侧,用圆括号括起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