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租住房建设项目列入省重点工程管理,享受省重点工程优惠政策。对廉租住房建设一律免收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经营性收费按低限减半征收。各地自行出台的收费项目一律取消,不得再收。征地管理费缓交一年。新建住宅供配电工程建设费,按低限减半征收,并对应征收的50%取费缓交一年。(责任部门: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建设厅、省国土资源厅、省水利厅、省重点办、省电力公司等)
(三)奖励措施。
省政府设立廉租住房建设奖励资金,对廉租住房建设工作力度大、任务完成好,质量、安全、进度、资金管理达到规定要求的市、县,给予一定奖励。(责任部门:省财政厅、省建设厅)
五、项目实施和管理
(一)项目建设时间节点。
1.净地项目建设时间节点
(1)前期工作。
2009年3月底前,完成土地行政划拨,办理《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完成项目招投标工作,项目开工建设并形成实物工作量。3月底前能开工建设的项目可实行项目邀请招标,以后开工建设的项目要公开招标。
(2)主体建设。
2009年5月底前,完成基础工程;8月底前,完成三层主体;12月底前,完成主体工程;2010年3月底前,水、电、气、道路、绿化及配套设施完工,并组织验收。
2.需要征地拆迁的项目时间节点
(1)前期工作。
2009年2月28日前,启动项目补偿安置工作;4月30日前,所有项目完成补偿安置和房屋拆迁,并有40%的项目完成报建及有关审批手续、开工建设;6月30日前,所有项目完成报建及有关审批手续、开工建设,形成实物工作量。
(2)主体建设。2009年8月底前,完成基础工程;12月底前,完成主体工程;2010年3月底前,水、电、气、道路、绿化及配套设施完工,并组织验收。
3.2010-2011年项目准备工作各地要抓好后两年廉租住房建设项目的准备工作,并在上一年四季度完成征地拆迁,办好用地手续,实现当年一季度开工建设。
(二)做好项目前期工作。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廉租住房项目实行审批制。统一建设的廉租住房项目,初步设计经城市廉租住房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报上级发展改革部门审批;配套建设的廉租住房项目,实施方案经城市廉租住房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报上级发展改革部门审批,初步设计(实施方案)要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在上报初步设计(实施方案)时,应同时提供项目用地、工程规划许可、施工许可和配套资金承诺文件。(责任部门:省发改委、省建设厅)
(三)提高规划设计水平。
廉租住房建设项目选址尽可能利用现有市政设施、交通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方便住户工作生活。要严格执行相关规划和设计规范要求,控制投资和建设标准。新建廉租住房以多层为主,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要在较小的户型内实现基本的使用功能。(责任部门:省建设厅)
(四)项目报建要求。
市、县政府要实行项目报建手续集中联审,并联审批,一条龙服务。市、县房地产管理局具体负责办理项目报建工作,及时完成项目申请。省建设厅、省发改委、省国土资源厅等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市、县报建工作。对相关部门未按规定时间节点完成审批的,要根据具体情况实行问责制。(责任部门:省建设厅、省发改委、省国土资源厅、省监察厅)
(五)精心组织施工。
市、县要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精心编制项目进度计划,优选施工企业和监理企业,积极推广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确保施工质量和安全,确保建设项目按期完成。(责任部门:省建设厅、省重点办)
(六)物业管理。
实物配租的住房租金标准实行政府定价。实物配租住房的租金,按照配租面积和市、县政府规定的租金标准确定。廉租住房租金收入专项用于廉租住房的维护和管理,不足部分由当地政府廉租住房资金支付。廉租住房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不得高于普通商品房同等级标准的70%,其中的营业性用房不得出售,只能出租,租金收入可用于补充小区物业管理经费的不足,剩余部分纳入城市廉租住房资金专户。(责任部门:省建设厅)
六、组织领导
(一)成立领导机构。
省政府成立省保障性住房建设领导小组,副省长史文清任组长,省长助理胡幼桃、省监察厅厅长汪毓华、省发改委主任姚木根、省建设厅厅长陈俊卿、省国土资源厅厅长刘积福、省政府副秘书长蔡玉峰任副组长,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监察厅、省建设厅、省审计厅、省环保局、省劳动保障厅、省林业厅、省民政厅、省统计局、省地税局、人行南昌中心支行等部门负责同志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建设厅,省建设厅副厅长高浪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人员从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抽调。办公室要制定工作方案,加强指导,定期召开会议,及时沟通情况,切实解决建设过程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市、县也要成立相应的协调机构,市、县政府主要领导为项目实施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直接责任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