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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09年民生工程安排意见的通知

  二、继续完善社会保障体系
  6.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水平。根据国家的统一部署,按照略高于全国平均调待增幅的标准,从2009年1月1日起,全省人均增加140元。
  7.扩大养老保险覆盖范围。重点扩大个体工商户、非公有制企业从业人员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养老保险;采取优惠政策鼓励未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的城镇大集体职工参保。全省城镇职工参加养老保险增加47万人。
  8.推进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试点。出台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办法;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增加4万人;出台农民工养老保险办法,建立农民工养老保险制度。
  9.提高失业保险统筹水平。参加失业保险增加10万人。
  三、不断提高社会救助水平
  10.提高城乡低保对象补助标准。财政增加安排1.8亿元,将城市低保对象财政月人均补差标准增加15元,由140元提高到155元;财政增加安排1.8亿元,将农村低保对象财政月人均补差标准增加10元,由55元提高到65元。
  11.提高农村五保户供养标准。省财政增加安排1200万元,将4.6万分散供养人员的供养标准每人每年提高60元,由1200元提高到1260元;将18.4万集中供养人员的供养标准每人每年提高60元,由1800元提高到1860元,集中供养率继续巩固在80%。
  12.完善国有企业“老工伤”人员伤残津贴制度和提高上世纪六十年代精简下放老职工救济金水平。对因国企改制,又未纳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管理的国有企业“老工伤”人员办理伤残津贴等各项待遇所需费用,由同级财政给予补助,纳入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管理;适当调整因工致残人员伤残津贴待遇;精简下放老职工救济金每人每月增加30元。
  13.提高部分困难企事业退休职工生活补助标准,妥善安置破产改制省属企业职工。按每人每月20元增加城镇大集体困难企业中基本生活保障水平低的退休职工和国有农场、林场、水利困难企事业单位中未参加养老保险且基本生活保障水平低的退休职工生活补助;省财政安排6亿元,主要用于破产改制省属企业的职工安置补偿和拖欠费用。
  14.提高城镇“三无”特困群众供养标准。将约7000名城镇“三无”特困群众(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抚养义务人或抚养义务人无抚养能力)供养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300元。
  15.完善城乡临时救助。省财政安排4000万元,对因临时性、突发性事件造成生活困难群众实行临时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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