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加强行政监督
第二十三条 州人民政府要自觉接受州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向其报告工作,接受询问和质询;自觉接受州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对州人大代表、州政协委员提出的议案、意见、建议和提案,要认真、及时办理,不断提高答复满意率、办结率和落实率。
第二十四条 州人民政府各部门要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规定接受司法监督,同时要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专项监督。对司法监督和专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和整改并向州人民政府报告。
第二十五条 加强行政系统内部监督,严格执行《
行政复议法》、《
云南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和《
云南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等规定,建立健全行政执法法制督查制度,坚持和完善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及时发现并纠正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范性文件,以及行政机关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并主动征询和认真听取下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六条 各县、乡(镇)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有权对州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的工作提出批评、意见和建议,州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对各县和基层单位反映的问题和困难,应认真改进,努力解决。
第二十七条 州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严格执行国务院颁布的《
信访条例》,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确保信访渠道畅通;州人民政府领导及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阅批群众来信,对来信、来访中反映的实际问题应责成有关部门认真解决。
第二十八条 州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接受新闻舆论和群众的监督。重视新闻媒体报道和反映的问题,重视群众和其他组织通过各种方式对行政行为实施的监督,对重大问题,各部门要积极主动查处,并向州人民政府报告。
第七章 会议制度
第二十九条 州人民政府实行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和专题会议制度。
第三十条 州人民政府全体会议由州人民政府组成人员组成。会议由州长或州长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州长召集和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