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凡涉及全州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经济管理和改革开放的政策措施、重要资源配置和重大项目等决策,由州人民政府全体会议或州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党组会议讨论通过,需报州委审定的,按程序报请州委决定。州人民政府在做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多种形式,广泛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群众团体、专家学者、基层群众等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积极吸纳诤言。
第十六条 州人民政府各部门提请州人民政府讨论决定的重大决策建议,要以基础性、战略性研究或发展规划为依据,必须经过深入调查研究,并经过专家或研究、咨询、中介机构的论证评估或法律分析;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充分协商;涉及县的,应事先征求县人民政府的意见;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一般应通过社会公示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和建议。
第十七条 州人民政府各部门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州人民政府的重大决策,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州人民政府办公室要加强督促检查,确保政令畅通。
第五章 坚持依法行政
第十八条 州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一致的要求行使行政权力,强化责任意识,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第十九条 州人民政府要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社会全面进步和扩大对外开放的需要,与本州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大局及重大决策紧密结合,按照立法程序,提出单行条例草案,制定规范性文件,适时修改或废止不相适应的州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
单行条例草案、州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由州人民政府法制办组织起草或预先审查。州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的解释工作由州人民政府法制办负责。
第二十条 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
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国家的方针政策和州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以及规范性文件制定的有关规定,并具有可操作性。
第二十一条 按照行政执法与部门利益脱钩、与责任挂钩的原则,理顺行政执法体制,明确执法机关的职责和权限,加强执法机关的协调与配合,逐步推行综合执法。严格实行执法责任制,认真组织执法评议考核,落实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切实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第二十二条 州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健全完善各类公开办事制度,大力推进政务公开。严格执行《中华人 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凡《信息公开条例》规定需要公开的事项和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群众知晓的事项,均应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方式,依法、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开,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