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经财政部门公示的会计电算化培训点,不得将承担的培训任务转给未经财政部门公示的机构和个人。
第五条 会计电算化培训点只承担会计电算化培训,会计电算化考试由财政部门组织实施。
第六条 会计电算化培训点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经批准的办学资格;
(二)具备与培训规模相适应的专用教室和机房,保证一人一机;
(三)初级培训点至少具有奔腾4处理器以上专用计算机30台、相应的辅助设备以及局域网络操作环境;中级培训点还须具有Internet环境,并配备电脑投影设备和教学需要的其它设备;
(四)授课教师一般应具备会计电算化专业本科以上(含本科,下同)学历,或者同时具备会计类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和计算机类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并具有一定教学和实践经验。教师数量应与培训规模相适应,一般30位学员至少应配备2名教师;
(五)具有严格、规范的教学管理制度;
(六)符合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符合会计电算化培训条件,申请设立会计电算化培训点的单位,应到主管财政部门办理登记,并报送以下材料:
(一)《青岛市会计电算化培训点申请表》(附件1);
(二)办学资格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三)用于培训的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屋租赁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四)《会计电算化授课教师基本情况表》(附件2)及授课教师的学历(或职称)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五)教学管理制度;
(六)财政部门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第八条 会计电算化培训点应制定年度培训计划,按照财政部会计电算化考试大纲的要求组织培训,并将培训计划、教学软件和培训教材报主管财政部门备案。
第九条 会计电算化培训点应于每期培训前,将培训人数、课时安排等情况报主管财政部门备案。年度培训结束后,各培训点应认真进行工作总结,并于次年1月底之前将书面工作总结报主管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条 各培训点应选聘、任用符合会计电算化教学资质的人员担任授课教师,并保持师资队伍的相对稳定性,保证培训时间、培训内容的一贯性和连续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