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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青岛市会计电算化培训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青岛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青岛市会计电算化培训点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3月23日 实施日期:2009年3月23日)废止

青岛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青岛市会计电算化培训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青财会〔2007〕22号)


各区(市)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会计电算化培训点的管理,规范会计电算化培训市场秩序,促使会计电算化培训点不断提高培训质量,我局制定了《青岛市会计电算化培训点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局反映。
  1.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申请初级会计电算化培训的单位,到青岛市财政局登记;李沧区、崂山区、城阳区、开发区、保税区、即墨市、胶州市、胶南市、莱西市、平度市申请初级会计电算化培训的单位,到当地财政部门登记。
  2.2007年我市会计电算化培训点的登记时间为2007年6月20日至7月20日(公休日除外)。

  二○○七年六月六日

  青岛市会计电算化培训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会计电算化培训点的管理,规范会计电算化培训市场秩序,促使会计电算化培训点不断提高培训质量,根据《会计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市会计电算化培训点实行登记管理。青岛市财政局负责全市中、高级会计电算化培训点和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初级会计电算化培训点的登记管理;李沧区、崂山区、城阳区、开发区、保税区、即墨市、胶州市、胶南市、莱西市、平度市(下称“五区五市”)财政局负责本区、市初级会计电算化培训点的登记管理,并报青岛市财政局备案。
  会计电算化培训点原则上每年登记一次。
  第三条 我市会计电算化培训点实行公示制度。青岛市财政局定期通过报刊、网络等媒体,对全市符合条件的培训点进行公示,以加大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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