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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一)本人家庭户口本、成员身份及婚姻状况证明;

  (二)民政部门出具的低收入及中等偏低收入证明;

  (三)所在单位或者居住街道办事处出具的住房情况证明;

  (四)市、县政府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

  第十四条 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按以下程序进行审核:

  (一)初审: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收到申请后进行初审,经过初审符合前款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

  (二)复审:受理申请后,可以通过查阅房产登记资料、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者的情况进行审查。

  (三)公示:对符合条件的申请者应当在申请者现户籍地及居住地社区予以公示,公示内容包括申请者姓名、家庭收入及住房情况。

  (四)批准:公示后有投诉举报的,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调查、核实;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人,取消其申请资格并以书面形式告知;对无投诉举报或对投诉举报经查证不属实的,应当发放准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核准通知,注明可以购买的面积标准。

  第十五条 申请者凭准购通知书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不得销售给未取得准购通知书者。准购通知书持有人的数量多于经济适用住房房源时,应当按照收入水平、住房困难程度和申请顺序等综合条件排序或者公开摇号的方式确定购买人。

  对拆迁安置户、重残疾人员、患大病人员、优抚对象、复员军人等住房困难家庭应优先安排。 

第四章 销售价格

  第十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基准价格由开发成本、税金和利润三部分构成。开发成本包括征地和拆迁安置补偿费、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管理费、贷款利息;税金依照国家规定的税目和税率计算;利润按不高于3%核定。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直接开发建设的,不得有利润。

  设区城市人民政府可根据地段等因素核定经济适用住房指导价。

  第十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基准价和指导价由市、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审核确定,报市、县政府批准向社会公布。

  各市、县经济适用住房基准价和指导价需报省发改(价格)、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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