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琼府办〔2009〕31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部门:
《海南省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二月二十四日
海南省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经济适用住房制度是住房保障政策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建立和完善住房保障制度,规范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工作,根据
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 〔2007〕24号)、住房和城乡
建设部等七部委《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7〕258号)及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琼府〔2007〕7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本地城镇低收入及中等偏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出售,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本省行政区域内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供应和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管理工作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并遵循以下原则:以市县为主、统筹安排;自愿申请、逐级审核;公开透明、公平公正;严格交易、动态监管。
第四条 省政府对本省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工作负总责。根据住房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每年与市、县政府签订目标管理责任书,并组织考核,实施目标责任制管理。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发改(价格)、监察、财政、国土资源、税务及金融管理机构,按照各自职责,指导和监督全省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