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储备土地担保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
(琼府〔2009〕12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海南省储备土地担保审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二月二十日
海南省储备土地担保审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省储备土地担保审批行为,提高审批效率,促进我省社会经济发展,根据《
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的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市、县土地储备机构利用储备土地为政府投资项目向银行等金融机构融资提供担保的,由省政府授权给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并由市、县人民政府报省政府办公厅、省财政厅、省金融办、省国土环境资源厅备案。
海南省土地储备整理交易中心利用省级储备土地为政府投资项目向银行等金融机构提供担保的,由海南省土地储备整理交易中心编制省级储备土地担保方案,报海南省土地储备联席会议批准,具体运作按照《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省级土地储备运作机制的通知》(琼府〔2008〕5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省政府办公厅、省财政厅、省金融办、省国土环境资源厅根据自身职能负责储备土地担保审批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 储备土地担保申请符合下列条件的,方可批准担保:
(一)所担保的投资项目属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投资项目;
(二)用于担保的土地已依法纳入政府土地储备库;
(三)用于担保的储备土地必须产权清晰、四至清楚、用地手续齐全;涉及征收土地的,有关征地补偿费必须足额支付,失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落实到位;
(四)用于担保的储备土地未经供应或未列入年度储备土地供应计划;
(五)用于担保的储备土地不存在违反有关担保等法律法规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