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及时审查生产经营单位提交的重大危险源备案或核销的有关材料。必要时可以派员到现场进行核查。
第二十六条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中涉及重大危险源的,其集中监控系统与重大危险源远程监测预警系统的联网应纳入“安全设施审查”内容。
第二十七条 市、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建立和完善重大危险源远程监测预警系统,实施分级监测预警,及时处置预警信息,为迅速响应、应急救援提供技术保障。
第二十八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根据需要对本辖区内重大危险源开展专项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和有关标准的情况。
(二)对重大危险源定期进行安全评价的情况。
(三)重大危险源的数据和信息,或所提交的有关资料,是否符合实际情况。
(四)预防安全生产事故措施的落实情况。
(五)应急救援队伍的建设和人员配备情况。
(六)应急预案的可行性与演练情况。
(七)配备应急救援器材、设备、物资及维护、保养情况。
(八)重大危险源监控监测预警装置的完好情况。
第二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第三十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存在重大危险源的生产经营单位的事故隐患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均有权向有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举报。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国家或江苏省出台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规定或标准时,本规定将按新规定和新标准进行修订并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由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