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南宁市物价局关于南宁市管道燃气价格问题的批复

南宁市物价局关于南宁市管道燃气价格问题的批复
(南价格[2005]118号)


市各管道燃气经营企业:
  根据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南宁市管道燃气价格问题的批复》(桂价格[2005]162号文)精神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对南宁市管道燃气价格问题批复如下:
  一、对南宁市管道燃气价格实行“保本微利,限价经营”的管理办法,根据目前市场液化石油气价格变化频繁和企业经营的情况,核定我市管道燃气销售价格为12元/立方米,允许经营企业在核定销售价格的基础上向下浮动执行。
  二、管道燃气价格要保持相对稳定。每年度内可根据实际情况在上述限价幅度内适当调整具体销售价格(但不宜频繁变动),并提前10天报市物价局备案。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