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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启用兰州市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印章的通知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启用兰州市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印章的通知
(兰政办发【2009】3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中央、省属在兰各单位:
根据市编委《关于设立兰州市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的批复》(兰机编字〔2008〕123号)精神,设立兰州市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自即日起,启用兰州市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印章。
附件:兰州市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印模(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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