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我区实施低谷时段超基数电量销售电价问题的通知
(桂价格[2005]182号)
广西电网公司,各市物价局:
为缓解用电需求峰谷差过大的矛盾,充分利用低谷富余电量,鼓励低谷时段多用电,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对低谷时段超基数电量的销售电价实行优惠,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执行范围。广西电网公司所属供电局直供,并安装有分时计量装置的非普工业、大工业、商业用电户,以及趸售用户,执行低谷时段超基数电量优惠电价政策。低谷时段超基数电量的计算方法如下:
(一)2004年10月31日以后新投产或扩容(增容)的用户,以及趸售用户,其低谷时段超基数销售电量=当月低谷时段销售电量-当月高峰时段销售电量。
(二)除上述(一)规定的用户外,其它用户低谷时段超基数销售电量=当月低谷时段销售电量-2004年同期低谷时段销售电量。
低谷时段为每天23:00至次日7:00。
二、优惠电价水平。各用电户按上述规定计算低谷时段超基数销售电量的销售电价,在我局《关于广西实施煤电价格联动有关问题的通知》(桂价格[2005]110号)规定的电价标准基础上,按用电户相应用电类别每千瓦时优惠7分钱。
三、执行时间:自2005年7月1日起至2005年10月31日止。
四、电费差额问题。实行低谷时段超基数电量销售电价优惠后,优惠电价与原销售电价形成的电费差额,由广西电网公司、发电企业、政府三方分别负担,即广西电网公司每千瓦时负担3分钱,水、火电发电企业每千瓦时共同负担3分钱,政府从原价区加价中按每千瓦时1分钱予以补贴。此次低谷时段超基数销售电价优惠政策不包括天一、二,盘县电厂,左江、浮石电厂,以及来宾BOT电厂在低谷时段上网电量。广西电网各统调电厂应分摊电费差额计算办法由我局另行下达。
五、实行低谷时段超基数电量销售电价优惠后,广西电网公司要将我区执行这次政策的有关情况,包括用户超基数销售电量、发电企业低谷时段上网电量、差额电费负担等情况每月按附表一、二的要求如实报送我局,以便由我们整理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