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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劳务经济三年规划(2008-2010年)的通知[失效]

  2.建立健全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制度。认真按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和《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甘政办发〔2007〕164号)、《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甘政办发〔2007〕86号)等有关规定,以加工制造、建筑施工、餐饮服务及其他中小型劳动密集型企业为重点,大力推进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制度建设,规范企业工资支付行为。坚持清理旧欠和预防新欠并重,加强工资支付的监督检查,积极推进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长效机制建设。完善并充分利用人民银行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将拖欠工资信息纳入全国统一的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接受社会监督。
  3.积极推动农民工工资水平合理增长。加快企业工资决定机制改革,完善工资宏观调控措施,促进企业合理提高农民工工资水平。制定发布工资指导线,推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积极推动各类用人单位实行农民工与其他职工同工同酬。
  4.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进一步加强《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政策法规的宣传培训,广泛推行适用于农民工的劳动合同文本。加强劳动用工备案制度建设,进一步摸清用人单位劳动用工情况,指导用人单位健全劳动用工信息数据库,实现对劳动合同签订、履行等情况的动态监管。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集体合同制度。大力加强乡村劳动用工管理,指导和监督乡村各类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法签订和履行劳动合同。
  5.大力推进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认真落实《甘肃省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办法》,继续实施“平安计划”,实现全部煤矿、非煤矿山企业,经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爆器材企业和大部分建筑企业参加工伤保险。以市州政府所在城市为重点,着力推进商贸、餐饮、住宿等服务行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认真做好农民工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和待遇支付工作,完善工伤保险政策体系,做好农民工工伤预防和康复工作。
  6.积极解决农民工参加大病医疗保障问题。要分类推进,先将工作相对稳定、工作场所相对固定的农民工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要采取先建立大病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的办法,重点解决农民工进城务工期间的住院医疗保障问题。要结合实际,合理确定缴费率,主要由用人单位缴费,并要按时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要制定适合农民工的医疗保险结算办法,积极为患大病后自愿回原籍治疗的参保农民工提供医疗结算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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