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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十六条 物业服务收费采取酬金制方式的,物业管理企业或者业主大会可以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聘请专业机构对物业服务资金年度预决算和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进行审计。

  第十七条 物业管理企业在物业服务中应当遵守国家的价格法律法规,严格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为业主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

  第十八条 业主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空置物业收费由各市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当地具体情况确定。业主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逾期不交纳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管理企业可以依法追缴。

  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物业发生产权转移时,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应当结清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

  第十九条 纳入物业管理范围的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因开发建设单位原因未按时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由开发建设单位全额交纳。

  第二十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垃圾清运处理等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物业管理企业接受委托代收上述费用的,可向委托单位收取手续费,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

  第二十一条 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管理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签订书面服务合同或者业主临时公约。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第二十二条 车辆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停放、收费和管理等事项,有合同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业主大会(委员会)决定。治安、消防、抢险、救护、环卫等特种车辆执行公务时在小区内停车不准收费。业主大会(委员会)决定对车辆停放收费的,可参照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收费,并向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备案。业主大会(委员会)成立前,车辆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停放的,其收费标准应当按照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车主对车辆有保管要求的,由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另行签订保管合同。车辆停放的收益应当纳入物业维修基金,用于公共设施的维修、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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