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切实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
一是全面落实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的各项扶持补贴政策,鼓励和引导毕业生到市内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就业,到城乡基层就业。对到农村基层和城市社区就业的毕业生,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对到镇(乡)以下农村基层就业,并履行一定服务期限的毕业生,实施相应学费和助学贷款代偿制度。
二是鼓励和支持毕业生自主创业。扩大培训就业和创业培训范围,为高校毕业生提供“一条龙”服务。对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符合条件的,免收行政事业性收费,落实税收优惠、小额担保贷款及贴息等扶持政策。
三是建立和完善困难毕业生援助制度,积极为离校后未就业回原籍的高校毕业生提供就业服务,将登记失业的高校毕业生纳入当地失业人员扶持政策体系,对就业困难和困难家庭毕业生给予重点帮扶。
二、积极实施扩大内需拉动就业的政策措施
(五)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中央和区、市党委、政府扩大内需的工作部署,在安排市政府投资和确定市属骨干企业重大建设项目时,把增加就业岗位和优化配置人力资源作为主要内容,在项目实施方案中明确增加就业的人数,并提出具体招用工计划。我市实施的重大建设项目要与劳务输出对接,优先安排市内农民工,确保全年劳务输出人数不减少、劳务收入有提高,中宁县安排枸杞采摘时,优先使用海原及市内山区农民工。要采用多种政策措施,为企业发展和产业壮大提供更多支持,主动推进结构调整,加快自主创新,增加企业竞争力和吸纳就业的能力。中宁、海原县、市发改委、经委、科技局、招商局、商业银行等单位、部门要明确本地本系统优先重点发展的劳动密集型行业和企业,积极做好优质服务,完善鼓励发展的资金支持、金融信贷支持、社会服务支持等扶持政策,努力扩大就业容量,拓展就业岗位。
三、积极发挥社会保险稳定和促进就业的功能
(六)困难企业可以在规定的条件内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限内企业应继续按月申报应缴社会保险费,企业和职工缴费年限连续计算,缓缴期内的社会保险费可减免滞纳金。缓缴期满后,应缴清所欠社会保险费和基金占用利息。
1、缓缴条件:停产半停产3个月以上、连续6个月发放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参加社会保险的企业。
2、缓缴期限:缓缴一月、缓缴一季、缓缴半年,缓缴期限从办理缓缴手续的次月起连续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