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民族事务委员会、省公安厅、省统计局关于确定和填报公民民族成份的规定
(湘族字[1994]24号)
各行政公署,自治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单位、大中型厂矿、企事业单位,中央驻长单位:
经省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现就确定和填报公民民族成份问题作出如下规定:
一、国家民委早就指出“我国民族识别的任务在五十年代已基本完成,更改民族成份的问题,现在也已基本解决。今后,主要是解决遗留问题。”我省根据这一精神,遵循马列主义民族理论同实际相结合的原则,坚持以现实特征为依据,实事求是地解决了一些历史遗留问题;第四次全国人口普查后,又作了认真的检查。至此,我省民族识别和集团性更改民族成份的任务业已完成,今后不再进行集团性民族成份的更改工作。
二、今后公民的民族成份的个别更改,要严格按照《
关于中国公民确定民族成份的规定》办理。随父或母更改民族成份的,必须以其父母第三次人口普查或经省政府确认的民族成份为依据。
三、凡属个别更改民族成份的,应先由本人向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或向户口所在地农村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说明更改民族成份的理由,并取得出生地原籍村委会(居委会)确认其民族成份的证明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所签署的意见,并由县(市)民族工作部门向申报人单位开具按省民委统一制定的更改民族成份的证明,再由申报人去现居住地市县民族工作部门签署意见,然后到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户口族别变更登记手续,到劳动人事部门办理更改人事档案的民族成份。其民族成份证明材料存入个人人事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