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招标单位和市规划国土局审查投标文件,确认有效投标文件;
(六)招标单位和市规划国土局组织评标委员会,召开评标会,确定中标方案;
(七)中标单位完善方案设计;
(八)方案设计文件送市规划国土局审查。
第十条 编制设计招标文件,应当以城市规划和该建设项目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规定为依据,符合城市规划要求。
第十一条 设计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建设项目的基本情况,包括建设项目、基地情况等;
(二)建设项目的城市规划控制要求,包括规划设计要点、项目自身的技术要求、环境景观要求、分期建设要求等;
(三)成果要求,包括文本、说明、经济技术指标、图纸、电子文件、模型等的数量、深度、规格;
(四)其他要求,包括招标起止期限、阶段进度、提交成果及评标日期,设奖数量及奖励方式、标准等。
第十二条 招标文件发出后,招标单位不得擅自变更其内容或附加条件,确需变更和补充的,招标单位应当经市规划国土局批准后,在投标截止日期15日前书面通知投标单位。
第十三条 国内外设计单位均可参加方案设计投标。但受到警告处罚的设计单位,六个月内不得参加投标。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投标文件作废:
(一)未经密封;
(二)内容不全或者字迹模糊、辩认不清;
(三)不符合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要求,或者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四)逾期送达。
第十五条 组织方案设计评标委员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评标委员会人数不得少于15人,其中技术专家人数应当占评委总人数的五分之四以上;
(二)参加投标单位的人员不得参加评标委员会;
(三)进行国际招标的,评标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中应当有国外专家。
第十六条 方案设计评标应当采用科学方法,按照适用、美观的原则。以及技术先进、结构合理J符合城市规划、富有创意的要求,综合评价设计方案优劣,择优确定中标方案。对于采取公开招标的方案设计,可以组织评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