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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城市规划与建设工程方案设计招标管理办法[失效]


  4.城市门户地区、重要景观区、高新技术开发区规划;

  5.用地面积在五万平方米(含五万平方米)的工业小区、居住小区和综合小区规划。

  (二)建设工程方案设计:

  1.重要的公共性建筑,市(区)级行政办公楼、体育馆、大剧院、展览馆、博物馆、图书馆;大型商场、大型游乐场、火车站、飞机场、港口、长途汽车站等的主体建筑;

  2.建筑面积在二万平方米以上(含二万平方米)和高度十八层以上(含十八层)的大型住宅楼、写字楼和综合楼;

  3.位置显著、对城市景观影响大的建筑:城市制高点、城市门户、重要城市广场、风景园林区等的主要建筑;

  4.有纪念性、标志性和特殊要求的建筑:文物、大型城市雕塑等建筑;

  5.建设单位要求招标的建设工程。

  第五条 按照本规定必须实行城市规划与建设工程方案设计招标的建设项月,市规划国土局应当于审批建设用地、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时在规划设计要点中明确规定。必须实行方案设计招标而不进行招标的建设项目,市规划国土局有权不予受理方案设计审查。

  第六条 按照本规定必须实行城市规划与建设工程方案设计招标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包括用地红线图的规划设计要点等附件)、土地使用证及招标申请书等文件到市规划国土局办理招标立项,立项后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发标前的组织工作。

  第七条 招标单位有权选择招标方式。采用邀请招标时,未被邀请的设计单位也可以参加投标,其设计成果在评标时应当与被邀请的设计单位同等对待。

  第八条 实行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的,投标单位要有三个(含三个)以上。

  第九条 城市规划与建设工程方案设计招标工作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招标单位和市规划国土局共同确定投标单位;

  (二)招标单位拟定标招文件,报市规划国土局审查确定;

  (三)招标单位召开发标会,发出招标文件,组织现场踏勘;

  (四)招标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接受投标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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