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泰安市社会福利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
(泰政发〔2009〕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市属及以上驻泰各单位:
市政府同意《泰安市社会福利机构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九年二月六日
泰安市社会福利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社会福利机构的管理,促进社会福利事业的发展,根据《
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山东省社会福利机构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福利机构是指国家、社会组织和个人举办的,为老年人、残疾人、孤儿和弃婴提供养护、康复、托管等服务的机构。
第三条 社会福利机构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坚持社会福利性质,保障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社会福利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鼓励和扶持社会力量兴办社会福利机构,探索和建立对社会福利机构的补贴机制。
市、县(市、区)民政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社会福利机构设置和发展规划,报同级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五条 市、县(市、区)民政部门是社会福利机构的行政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履行各自职责,协助做好社会福利机构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设立
第六条 设立社会福利机构,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有固定的服务场所,并符合建筑规范和行业化标准;
(三)注册资金按床位数计算,设置床位数应在20张以上,平均每张床位不低于2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