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物价局关于“柏涛湾”住宅小区地下停车场收费问题的答复
(南价格[2005]46号)
南宁市慧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报来《关于小区停车场收费的申请报告》收悉。根据《
物业管理条例》第
二十四条:“国家提倡建设单位按照房地产开发与物业管理相分离的原则,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和第三十四条:“一个物业管理区域由一个物业管理企业实施物业管理。”的精神。现查明,你公司作为开发企业,已将“柏涛湾”住宅小区委托给南宁市好管家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进行物业管理,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我局已于二○○四年十月十八日以[2004]156号文复函南宁市好管家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规定了物业综合服务费和地下停车场停车保管服务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