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代扣代缴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鄂地税发[1998]96号)
各地、市、州、林区、直管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代扣代缴管理办法〉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省局印发的《湖北省资源税代扣代缴管理暂行办法》,与该办法有抵触的,应以该办法为准。各地可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代扣代缴管理办法》和《湖北省资源税代扣代缴管理暂行办法》,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资源税管理证明”由省局统一印制、发放。各地要根据票证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资源税管理证明”的保管、领用、核销管理办法,加强管理。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代扣代缴管理办法》的通知(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