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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单位和个人承包水利工程取得的收入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单位和个人承包水利工程取得的收入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鄂地税函〔2000〕9号)


仙桃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仙桃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水利建设基金使用征收建安营业税的请示》(仙地税发〔1999〕132号)收悉。根据国家现行税收政策,经商省政府法制办公室研究,现批复如下:
  湖北省人民政府第182号令《湖北省水利建设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四章第二十二条规 定:“水利建设基金使用时,按规定免交一切税费”。按照现行税收政策规定,水利建设基 金使用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但对单位和个人承包水利工程取得的收入应按“建筑业”税目征收营业税。目前,国家对单位和个人承包水利工程项目(无论该项目的资金来源),没有出台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因此,对提供了建筑业应税劳务行为的纳税人(包括所有企业、单位和个人)均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及其他有关税费。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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