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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证券机构代理买卖国债业务支付给个人的利息免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证券机构代理买卖国债业务支付给个人的利息免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鄂地税函〔2000〕7号)


湖北省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关于代理买卖国债业务免征个人所得税的申请》(鄂证发〔2000〕10号)收悉,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函复如下:
  证券公司在证券交易场所代理买卖国债业务,在国债利率范围内给予客户的投资回报,仍为国债利息所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该项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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