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年折旧率=(1-预计净残值率)/折旧年限×100%
月折旧率=年折旧率÷12
月折旧额=固定资产原值×月折旧率
2、按工作量法计提固定资产折旧的计算公式如下:
单位里程(每工作小时)折旧额=原值×(1-预计净残值率)/总行驶里程(总工作小时)
(三)固定资产最短折旧年限:
1、房屋、建筑物为20年;
2、专用设备、交通工具和陈列品为5-10年;
3、一般设备、图书和其他固定资产为5年。
具体折旧年限由各市、州、林区、直管市地方税务局参照有关财务制度规定确定。
(四)以前未计提固定资产折旧现因缴纳企业所得税需计提固定资产折旧的,应重新核定固定资产的净值和剩余折旧年限,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按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从开始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年度计提固定资产折旧。
(五)融资租赁的固定资产,可以提取折旧;经营性租赁的固定资产,不得提取折旧,但其租赁费可按使用期限摊入当期成本或有关支出科目,在税前扣除。
(六)使用与取得应税收入有关的无形资产,其价值应当按照税法规定采用直线法摊销。
第十二条 纳税人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变卖收入,应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为变卖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而发生的相应支出,允许在税前扣除。
第十三条 纳税人符合提取总机构管理费条件的,可按照
国家税务总局《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的规定,报经税务机关批准,向所属分支机构按一定比例或标准提取总机构管理费。提取管理费总额超过100万元的,由总机构向所在地省级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经审批后执行。所属单位上缴给总机构的与本企业生产经营有关的管理费,须提供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的批文,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准予扣除。未经批准上交的管理费,不允许在税前扣除。其他上交上级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
第十四条 纳税人的下列支出项目,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
(一)在事业支出、经营支出、成本费用等支出项目中列支的,属于购置固定资产支出的设备购置费;